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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日本間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試行開始
根據日本特許廳的發佈,台灣亞東關係協會與日本交流協會於4月11日就自今(2012)年5月1日開始台灣與日本間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PH)的試行簽署備忘錄。藉由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可使台灣企業的技術迅速取得高質量的日本專利權,從而使台灣企業於日本的事業順暢開展。
Ⅰ.試行的開始日及預計試辦期間
自2012年5月1日起2年
Ⅱ.台日PPH的概要
所谓的專利審查高速公路,係當台灣專利申請案的請求項由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判斷為可核准時,申請人可向日本特許廳(JPO)申請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以提前進行審查的制度。
在實務中,自實體審查請求(或專利審查高速公路申請)到最初的審查意見通知的平均所需時間大致如下:
通常的審查 28.7個月
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的提前審查 1.7個月
此外,本所具體實例(利用韓日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如下: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申請 2010年7月6日
收到審查意見通知書 2010年9月8日
收到核准審定書 2011年1月12日
以下對此次台日PPH的要件及手續稍加說明。
1.對日本專利申請案提出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申請需要滿足以下(a)至(d)的4個要件。
(a)該日本專利申請案與台灣專利申請案具有對應關係(對應關係的具體例請參閱日本特許廳的以下網頁)。
http://www.jpo.go.jp/torikumi/t_torikumi/japan_taiwan_highway.htm
(b)與該日本專利申請案具有對應關係之台灣專利申請案,具有被判斷為可核准專利之請求項。
(c)該日本專利申請案之所有請求項與被判斷為可核准專利之請求項充分對應或修正至充分對應。
(d)該日本專利申請案向JPO申請PPH時,JPO尚未著手對其進行實體審查。
2.應備文件
需提交附有下列(a)至(d)文件的《有關提前審查之情況說明書》。
(a)對於對應之台灣專利申請案由TIPO所核發之(與TIPO進行專利性實體審查有關之)所有OA影本及其翻譯本(日文或英文)。
(b)對應台灣專利申請案之被判斷為可核准之所有請求項的影本及其翻譯本(日文或英文)。
(c)TIPO審查人員曾引用之引證文獻影本。專利文獻通常無需檢送。非專利文獻必須檢送。引證文獻無需翻譯本。
(d)請求項對應表。
有關台日專利審查高速公路的具體細節,可隨時向伊東國際專利事務所諮詢。
- 本欄編輯
- 日本專利師 大貫 進介
中國專利代理人 張 小珣